全國聯合會章程


中華民國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圖謀同業商機及推廣國內外園藝花卉技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福利,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會得報經會員大代表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構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推行研究與建言;並對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社會運動之參與。並辦理各項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有關國際間園藝花卉事業之聯繫、推廣、研究及發展;並對同業技術訓練、業務講習之舉辦,及業界糾紛之調處。
三、有關會員與會員代表資料之建立,動態之調查及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登記證明等及相關服務事項。
四、有關園藝花卉業,新商機的發掘、探討、研究、推廣及展覽事項、公益事項之舉辦,並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五、有關環境維護,天然資源、生態保護、綠化美化、香花植物、藥用植物、休閒農業、改善景觀、花藝推廣、園藝花卉及資材等相關委員會成立及推廣業務。
六、協助業界推動網際網絡及e化各種事項;並對產銷通路整合,合理價格推動與協調市場供需問題等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以臺灣省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臺灣省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推派25名代表會員、臺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 公會推派10名代表會員、新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推派10名代表會員、桃園縣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推派10名代表會員、臺中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推派10名代表會員、臺南市園藝花卉商業同業公會推派10名代表會員、高雄市園藝花 卉商業同業公會推派10名代表會員以年滿20歲者為限,任期三年。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力。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6人,候補監事三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3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内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内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監事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召集人)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内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内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數名,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處分、理事及監事之解職、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曰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解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每個會員新台幣壹萬元,由會員入會一次缴納。
二、常年會費:每名會員代表以每年新台幣貳仟伍佰元計。
三、政府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
五、事業費及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曰起十二月三—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應先報主管機機關事後再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内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前召開,應先報主管機機關事後再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91年4月1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内政部91年5月9日台内中社字第0910018765號函准予備查。
98年7月17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變更修正通過。
109年11月26日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變更修正通過。